- 运行管理
- 发布日期:2014-01-22 作者: 【关闭】
第一条 加强车辆的运营管理。各相关职能部门、客运各外县分公司以及车队、汽车站要形成联动,按照许可的线路、班次、站点,严把车辆营运资质、线路牌、运行调度等审核管理。严禁客运车辆、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。客运车辆要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旅客和中途休息,不得站外上客或揽客,出站前、出城前、上高速公路前、停车休息发车前必须进行安全告知,检查、提醒所有人员系好安全带。严禁资质不全、无行车命令、随意改点的车辆上路运营。加大回场停放车辆监管力度,回场客运车辆必须指定位置,统一停放,专人看管。
第二条 加强客运车辆调度管理。严格执行《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调度及运行管理规定》,对客运车辆运行实行统一调度。各汽车站要进一步完善运行调度管理制度,落实岗位责任,强化调度管控。运行计划由调度室分月编排,由车队和值班调度员按运行计划调派车辆。计划外包车、加车由调度室组织车队安排执行。车辆调度要严格按照车辆运行作业计划的要求,根据客流的状况、车辆技术状况、道路情况、天气变化等因素,结合实际情况,正确有效地指挥、控制、调整车辆运行。特别是遇恶劣气候,公司领导、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,上路查看道路状况,与所属外站、对发车公司沟通,车辆实行统一调度,不能确保安全运行的班线要坚决停运。
第三条 加强车辆的牌证管理和派车单制度。客运车辆的牌证实行统一管理,并建立派车单制度。发车前,向符合技术状况车辆签发派车单,由驾驶员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。车辆运行中,驾驶员凭调度签发的派车单和线路牌运行,必须按路单指定的线路、时间由站方组织售票,按时发车,驾驶员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。车辆调度实行一令(一趟)一清制和交旧领新制,运行结束后,应及时进行销令和收回牌证,严禁无派车单的车辆参加营运。派车单位应存档保存,时间不少于1年。
第四条 加强旅游包车运行管理。旅游包车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统一管理,安排符合安全技术状况要求的车辆参加包车运营,要按照约定的时间、起始地、目的地和线路,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,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。要建立包车登记制度,临时性包车,调度要会同车队合理均衡调派车辆,车队须保证提供符合安全技术状况要求的车辆和人员。旅游业务团队包车由客运分公司、旅游分公司统一协调组织,严格执行相关规定。
第五条 实施严格的防疲劳驾驶措施,严格落实长途班线驾驶员中途休息站点和换班制度。完善长途班线驾驶员交接班和中途休息站点制度,落实驾驶员换班和休息的工作要求,创造条件安排长途驾驶员落地休息。长途班线要逐线指定中途休息站点,严格执行休息或换班规定,及时填写休息和换班记录,严格执行防疲劳驾驶“84220”工程,确保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,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,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,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。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%。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。夜间遇暴雨、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,要暂停客运车辆运行。要合理调整和安排班次,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。10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必须严格落实中途休息制度,凡没有建立中途休息点、不能实现驾驶员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的线路,要坚决予以停运。对违反规定超时驾驶、不进指定中途休息站点、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,要一事一处理,坚决予以重处。
第六条 车辆行驶速度,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,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,应当保持安全车速。对于干线长途客运班车,可采取限时到达的方法进行限速;在高速公路行驶时,时速不得超过高速公路限速规定。
第七条 营运客车不得超员,不得客货混装。货车装载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,严禁超载;载物的长、宽、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,不得遗洒、飘散载运物。危货车辆必须实行专车专用,随车配备具有资质的押运人员,严禁超载、混装。
第八条 车辆在雨、雪、霜、雾、冰等恶劣气候条件和复杂路段行驶时,必须遵守相关规定,严格控制车速,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,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谨慎驾驶;下坡时不得熄火空档滑行;在通过危险道路或结冰路段时,应停车查明情况,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通行;客车不得在载客的情况下,驶入加油站加油;司乘人员应采取措施,防止易燃、易爆、危险品上车。
第九条 车站调度要严格执行车辆调度有关规定,凭四证一牌和相关证件(如安全学习证、上岗证等)调派车辆。行车路单必须与当班驾驶人姓名相符,严禁乘务员、经营者领取。调度派班严格执行安全学习证制度,未携带安全学习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不予派车。
第十条 乘务员需经培训上岗,严格执行安全告知制度,负责中途售票,向旅客宣传安全乘车知识及注意事项,协助旅客上下车和清扫车内卫生,协助驾驶人保养车辆,注意观察道路车马行人动态,协助驾驶人搞好安全行车,严禁在客车右前乘务员座位乘坐。乘务员在行车中不准睡觉、与驾驶人闲聊,严禁开车,违者重处。掌握安全行车知识及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,在依法做好安全告知的同时,配合做好危险物品检查和行车安全工作,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。
第十一条 严禁“三品”上车。司乘人员在行车中,对中途上车旅客,尤其是途经矿区、集贸市场等处时,要特别提高警惕,对可疑物品一定要严查,绝不允许将“三品”带上车。
第十二条 凡新开辟的营运线路和重点旅游班线,需由安管人员先行勘查道路情况,写出勘查报告,重点指出需注意的地段及情况,绘制线路警示图,并告知驾驶人做到心中有数。
第十三条 执行长途、节假日旅游或大型社会活动等包车任务,驾驶人必须由安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此任务,必要时可派安管人员带队以确保安全运行。
第十四条 对6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客运班线,以及400公里以上的普通客运班线和夜班车应至少配备两名驾驶人换班驾驶,严格执行中途换班规定,夜班车必须配备供驾驶人休息的专用位置。
第十五条 夜间(晚22时至早6时)运行的客运班线必须避开三级以下(含三级)山区公路或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。对已开通运行的班车线路应按此要求进行调整,无法达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停止夜间营运。
夜间班车严格执行行管部门和公司客车夜间行驶安全管理规定,客车运行时间、运行线路应根据行管部门规定进行调整。
第十六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时,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,客、货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/小时,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公里/小时。有限速的路段要根据限速规定行驶,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。行驶在高速公路时,不准倒车、逆行、调头、违停,不准长期占用超车道行驶,不准随意停车上下旅客。因故障或事故不能离开行车道时,应当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,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,司乘人员和旅客应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紧急停车带内,并立即报警。
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途中停车自检、临时停放、休息、发生故障,应选择不妨碍交通和安全地段停靠车辆,并在车后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,夜间须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。车未停稳严禁上下旅客,车门未关好不准起步运行,停车时应拉紧手制动。
第十八条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。健全完善危货运输安全管理制度,全面落实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各项规定,严把驾驶员、押运员、车辆准入关,定期排查驾驶员、押运员相关资格以及车辆的定期维护、技术检验、标志标牌、反光标识、罐体检验、安全防护设施等。要随时了解、掌握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、特性以及危险程度,针对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加强对驾驶员、押运员专业知识和规范操作的培训教育。要推广实行“一车、一货、一卡”制度,根据每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,制作安全提示卡,标明运载注意事项、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,并悬挂于驾驶室内。要认真落实装卸、运输途中等环节的责任和监督措施。
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人员、车辆必须证照齐全,而且必须符合该危险品对车辆的特殊运载要求。载运爆炸物品、易燃物品、化学物品以及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,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,按指定的时间、路线、速度行驶,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经行管部门考核,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证,持证上岗;年龄不超过60周岁;初中以上学历;接受相关法规、安全知识、专业技术、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,了解危险货物性质、危害特征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,押运人员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。